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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登记程序是中国法律规定的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以下是收养子女登记程序的详细步骤与注意事项:
### 步骤:
1. "协议达成": - 收养人(无子女的成年人)与送养人(子女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就收养事宜达成一致。
2. "收养登记前准备": -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 收养申请书; - 收养人身份证明; - 送养人身份证明; - 子女身份证明; - 收养人、送养人共同签署的收养协议; -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证明; - 收养人、送养人共同签署的放弃抚养义务的声明(如有必要)。
3. "收养登记申请": - 收养人将上述材料提交给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 "审查": - 民政部门对收养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5. "公告": - 如果审查合格,民政部门应当对收养人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6. "登记": - 公告期满,收养人无异议的,民政部门应当为收养人办理收举报 -
收养登记程序
一、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二、收养人应具备条件:
1、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为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30周岁;
4、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年龄相差须40周岁。
三、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四、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五、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证件、材料:
1、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2、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嘎查)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经济方面)教育(文化方面)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及计生部门出具未能生育证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除外);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抚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6、监护人或社会福利机构同收养签订的送、收养协议书;
7、收养人、被收养人的二寸单人照片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各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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